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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高”不能坐飞机 这名法人代表把案结

  

法官寄语:世界这么大,限高令让你无法坐飞机去看看,何不早点履行义务,还自己一个守法守信、问心无愧的人生?

8月7日下午,一名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给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马君平打来电话,表示要马上来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来,因该被执行公司未履行义务,其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飞机,这才主动联系法官表示要解决案件。

该公司拖欠1名员工八千余元工资,经劳动仲裁后仍未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员工于是来到金凤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该公司账户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遂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办案法官多次协调,该公司支付了部分员工工资,但剩下部分和执行费用尚未缴纳。因此,办案法官依法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其无法乘坐飞机,才主动提出要履行义务。当日,该法人代表赶到法院,缴纳了执行款,该案执行完毕,办案法官依法将其限高措施解除。

法官释法:

一、哪些人会被法院下令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限制高消费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三、如何解除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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