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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法院调解多起疫情期间减免房租案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减免疫情期间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助力多名租户渡难关。

2017年至2019年,原告王某分别与被告赵某、郝某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金凤区新华联广场某公寓房屋出租给原告用于经营酒店,租赁期限12年。因今年1月底突发因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自治区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全面启动各项防疫措施,要求包括酒店在内的经营类场所一律关闭,王某所经营的酒店也自觉服从抗疫大局,自2月开始暂停营业。但无法营业也直接导致了王某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后,根据原告王某希望被告能酌情减免202023月租金的诉请,承办法官翟志强在了解详细情况后,随即联系了被告,向其转述了王某的意见。翟法官说,疫情期间,许多经营性场所均无法营业,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互相体谅,换位思考。经过多次沟通,被告表示,疫情之下,每个人都不容易,也理解原告的暂时困难同意减免疫情期间23月期间的租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握手言和。

金凤区法院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因此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执行政府文件暂停营业既是租户的义务也是房东的责任,而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均应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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