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万小龙注册成立宁夏万氏鸿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贷贷鑫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纠集其他被告人以车辆抵押的方式给被害人办理贷款,办理贷款过程时收取GPS安装费、手续费、家访费、利息费,虚增借贷金额,后期通过暴力、软暴力进行催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万小龙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万小龙等人实施诈骗68起,诈骗金额139余万,敲诈勒索2起,金额16000元,寻衅滋事2起,非法拘禁1起。
金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小龙等12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依法已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根据查明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