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7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防疫物资进行诈骗的被告人王晓东诈骗、盗窃一案依法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金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被告人王晓东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某网吧上班时,趁店内无人之机,窃取柜台内34207元现金后逃离至三亚市,并以“樊嘉林”的身份生活。2020年2月中旬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晓东以“樊嘉林”的名义,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马某某、董某某出售口罩、额温枪等防护物资。为获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王晓东将“樊嘉林”的身份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医疗器材生产许可证等图片以及口罩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分别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54676元、被害人董某某25000元。
被告人王晓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金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东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盗窃罪。根据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