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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金凤法院:朋友借车酒驾身亡 车主获刑

  
     今年是“酒驾入刑”第十年,然而,大部分人都不知道本人未曾醉酒驾驶机动车,却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因将自己的车辆借予一饮酒后的朋友,导致借车人酒驾死亡,同乘车人重伤的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小高、小王、小马均系在校大学生。三人与朋友一起聚餐饮酒结束后,小王向小高提出借车带小马兜风的请求。小高碍于朋友间情面,在明知小王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摩托车交由小王驾驶。小王驾驶该摩托车搭载小马行驶至铁路立交桥东侧限高杆路段时,与限高杆立柱发生碰撞,造成小王当场死亡,小马重伤,摩托车、限高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小王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金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高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借车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驾驶,造成借车人死亡、乘车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小高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小高未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为什么判决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该案中,借车人小王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小高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小王饮酒仍将车辆借由小王驾驶,其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犯论),小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该案主审法官周晶表示,现实生活中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其实还有很多,比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等等。

同时,法官也希望通过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在与家人朋友饮酒聚餐后,不仅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要坚决杜绝将车辆借予饮酒人驾驶,做一个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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