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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金凤法院主动邀请检察院监督执行

  
      “对一些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复杂、当事人情绪激烈、化解困难的案件,法院主动邀请检察机关监督案件执行,增强了执行工作的公开化、规范化,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化解矛盾,推动执行工作顺利开展。”8月17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王有军在执行一起复杂案件时,收获了这样的心得。
       案件难点之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只能执行其名下房屋
       该案系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被告杨某云需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借款一百三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云并未如约履行其还款义务,杨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发现杨某云除名下有一套房屋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多次联系杨某云未果后,杨某某申请对涉案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法院在穷尽送达措施后,依法发布了评估公告。
       案件难点之二:执行异议人提出该房屋不能执行
       在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过程中,第三人赵某某向金凤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涉案房产属于其所有,评估程序随即中止。经法院执行异议审查,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赵某某不服,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属于共同财产,但涉案房产份额并不明确。杨某某代位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经过析产后,涉案房产被执行人杨某云与赵某某各占50%的份额。
       案件难点之三:房屋共有人赵某某不支持工作 再度评估遇阻在经过一年的异议审查及诉讼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请求恢复评估、拍卖程序。鉴于涉案房产经过析产后,涉案房产由被执行人杨某云与赵某某按份共有,为了保障共有人赵某某的合法权益,该评估程序终止。在释明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重新启动对涉案房产的评估程序。在依法对涉案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云无法联系,第三人赵某某拒不配合,拒绝签收法院送达文书。执行法官穷尽送达措施但却送达未果。 
       案件破解点:邀请检察院监督执行 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
       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金凤法院依法发布评估公告,公告到期后,被执行人杨某云与第三人赵某某均未前来选取评估机构。金凤法院执行法官便邀请金凤区人民检察院、银川国信公证处前往涉案房产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在对涉案房产评估前期又前往涉案房屋张贴了公告。最终,在金凤区检察院检察官王涛、银川国信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相关监督下,第三人赵某某改变了之前的不配合态度,配合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至此,一起一波三折的执行案件迈出了顺利执行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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