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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老人抢购特价商品摔伤 超市要担责

  

超市组织退休人员排队购买特价商品,八十岁高龄的蒋大爷被挤倒受伤。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作出超市赔偿蒋大爷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的判决。

2020年8月,银川某超市组织开展退休人员购买特价商品的活动,居民蒋大爷早上7点就赶到超市。超市开门后发生拥挤,蒋大爷年高力弱,不幸被拥挤的人群挤倒受伤。超市工作人员联系家属并及时将蒋大爷送往医院治疗,确认伤情为左股骨粗隆粗隆间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共花费一万余元。蒋大爷诉至法院,向超市索赔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对此,超市方辩称,当天购物人员较多,超市已经安排工作人员在门口维持秩序;蒋大爷在拥挤的地方没有尽到对自己的注意义务,其本身也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系法定义务,超市应当履行积极的作为行为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由于超市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好合理分流措施并已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蒋大爷本人已经84岁,属于高龄人员,在进入超市时明知人群拥挤,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损失亦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节假日期间,商场、超市等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必要时设置警示标志,做到出入人员分流,避免因人流拥挤引发冲撞、踩踏安全类事件发生。如遇此类促销活动,消费者在购物时也要小心谨慎,注意保障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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