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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枫”景60年丨金凤法院:耐心释明管辖规定 让群众少跑路

  

    “法院的同志,麻烦给我看一下,我在新疆伊犁打工的工钱,能在金凤法院起诉要钱吗?”
    近日,一名农民工因被欠付劳务费,来到了金凤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咨询。这位劳动者称自己受四川某劳务公司雇佣,在位于新疆伊犁某工地从事砌砖等建筑劳务,但在遭遇欠薪后回到银川。因务工地点和被告住所地都太远,他来到金凤法院,询问是否可以就近立案。
    金凤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窗口干警热情接待了这位劳动者李大哥,了解纠纷具体情况。李大哥表示自己持有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给他打的一张欠条,可以作为自己被欠薪的证据。立案庭干警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告诉李大哥如果劳务报酬已经进行了结算,李大哥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李大哥说自己是宁夏固原人,但在银川市已居住多年,有暂住证,并询问这种情况下,他是否可以在金凤法院起诉。立案庭干警回答了他的疑问,并告知他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辖区法院,也就是金凤法院起诉。为了帮助李大哥快速立案,拿回自己的“血汗钱”,立案庭干警指引他来到宁夏司法警官学校驻金凤法院法律援助站,援助站工作人员帮助李大哥书写了一份起诉状。李大哥非常高兴,向法院干警表达了感谢,“多亏你们耐心的解释和帮助,我这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我的工钱了”。
    立案窗口的另一位干警,则在向王先生解释他的案件无法在金凤法院立案的原因。王先生因一件不当得利纠纷来到金凤法院想要立案,但根据王先生提供的地址,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不在银川市金凤区。王先生表示自己向对方转账的行为是在金凤区内银行进行的,立案庭干警告知了王先生相关法律规定,并向其解释,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随后,在干警的指导下,王先生准备好诉讼材料,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立案窗口是群众表达诉求、进行诉讼活动的‘第一站’。在为群众提供立案服务的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因为不能准确把握法院的管辖规定,导致去错法院或没能选择最便利的法院,增加了诉讼成本。每每遇到上述情况,我院立案庭窗口干警都会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讲解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指导当事人选择最适合的法院进行诉讼。”金凤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窗口干警这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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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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