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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金凤区法院民二庭:发挥司法职能优势 推动高质量发展

  

    现实生活中,情侣或异性朋友间因感情问题反目成仇的案例屡见不鲜,轻则不相往来,重则暴力骚扰。无论是言语骚扰还是行为威胁,都涉及到侵犯另一方的权利和尊严,令受害方苦不堪言。人身安全保护令因而成为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工具,用以保护遭受侵害或面临侵害威胁的个人,特别是在恋爱、同居等非婚姻关系中,这种保护措施的重要性更为凸显。
    案例速递
    小美和小强原系情侣,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小美提出分手。此后,小强通过使用暴力、进行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多种形式对小美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小美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小美多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小强调解,但小强拒不改正。小美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小美提供的相关照片、报警电话记录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小强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以不正当方式骚扰小美,干扰小美的正常生活,致小美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小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小美。
    法官说法
    恋爱、同居等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不同于家庭暴力,类似小美的遭遇难以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鉴于女性在两性关系中的相对弱势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妇女遭受骚扰、侵害等情况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加大了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扩大了保护范围,也彰显了法律在适应社会变化、细化权益保护上的进步。
    拿起法律武器,拒绝婚恋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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