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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订立合同应遵守 讨要租金应理性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房租,不少出租人采用锁门方式索要租金,采用这种方式索要房租极易发生争议。近期,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租人、承租人相互锁门引起房屋租赁纠纷,法官借此案提醒各位群众:遇事要冷静,解纷要找“法”!
    该案源自2022年2月,出租人王某与承租人曹某签订一份商业房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两层商铺240余平米出租给曹某,租赁期3年,2022年3月支付第一年房租,如未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则王某有权收回房屋。交付房屋后,曹某将第一层商铺玻璃门门锁更换。2022年4月中旬,因曹某未按约定支付房租,王某通过案外人赵某用U形锁将底层商铺门把手锁住,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后王某要求曹某将玻璃门门锁打开,但双方因房租问题仍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10月中旬,王某将U形锁撤走,曹某另找U形锁将房屋上锁。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支付第一年的房租。
    开庭审理时曹某抗辩称,王某已将涉案房屋上锁,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且在上锁期间多次带人看房。曹某还称,2022年10月中旬王某将房屋开门后未锁门,自己担心商铺内建材安全才将商铺的一个大门上锁,另一个大门未上锁,自己不应承担2022年4月中旬王某锁门之后的费用。因双方争议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性调解意见,双方均提交了对方上锁的证据。考虑到上锁位置、方式对商铺使用影响较大,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及相应人员到场实地勘验。在勘验过程中,承办法官、书记员仔细查看了商铺大门位置、二层楼梯设置,询问双方上锁方式、上锁时间并详细记录,了解清了案情。
    金凤区法院一审认为,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为合同履行期间,曹某作为承租人应当承担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用。曹某未按时交纳房租,王某发出解除通知后,曹某应及时返还房屋,2022年4月中旬至2022年10月中旬,王某与曹某对案涉房屋均进行上锁,导致房屋无法使用产生损失,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50%。2022年10月中旬后曹某实际占用房屋,费用由其承担。该案经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签订合同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租金。在承租人欠付房屋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通过合法、合理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擅自锁门。锁门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可能会影响锁门期间房屋租金收取,如给承租人其他经济损失,甚至有被提起反诉要求经济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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