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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被他人饲养的宠物狗咬伤,责任谁来承担?

  

    2024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调解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7岁儿童在小区内与无牵引绳的小狗争夺玩具球时被咬伤,儿童家长起诉要求犬只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官以此案为例,向您普法:被他人饲养的宠物狗咬伤,责任谁来承担?
    案情速递
    某天下午,7岁的淘淘与小伙伴在小区广场玩皮球,邻居王某在附近遛狗,但未加牵引绳。皮球滚落地面后被王某的小狗叼起,淘淘见小狗不肯放下皮球,便捡了一根树枝,准备从小狗口中撬出皮球。然而,当淘淘手持树枝靠近小狗时,突然被小狗咬伤手掌。王某听到淘淘的哭声后赶到现场呵斥了小狗,并积极联系淘淘的父母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因双方纠纷再未进一步处理,淘淘的父母将王某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该案后,首先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经承办法官电话沟通,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在责任划分及后续治疗费用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减少分歧,彻底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见面调解。
    调解当日,淘淘的父母情绪激动,认为王某在公共区域遛狗不束牵引绳,对犬只疏于管理,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以补偿淘淘受到的心理伤害。王某则认为,淘淘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疏于监护,而淘淘持树枝从小狗口中撬皮球的行为,对小狗产生了刺激,导致损害的发生,淘淘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王某还认为,事发后自己已经向淘淘的父母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所以不同意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双方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王某在公共区域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存在管理不当的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淘淘系未成年人,其父母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淘淘的职责;淘淘发现皮球被小狗叼走后,其持树枝从犬只口中撬取皮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犬只造成了刺激,存在一定的过失,依法也应对损害的发生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官还提出,犬只为人类提供了陪伴,增添了生活的乐趣,但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提高管束意识,防止外出时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调皮天真是儿童本性,但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提醒儿童不去引逗、惊吓、刺激动物,以免被动物致伤。经法官释法析理,积极引导诉争双方回归理性换位思考。法官细致耐心的释法明理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最终淘淘的监护人与王某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当庭向淘淘家长一次性支付后续赔偿款2千元,淘淘家长也撤回了对王某的起诉。纠纷当庭得到化解。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宠物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社会公众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创造平安、和谐、文明的生活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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