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金凤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审执动态
优化营商环境丨典型案例:原告李某与被告银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系被告银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23年7月22日,李某向银川某有限责任公司递交《股东知情权申请书》,要求查阅及复制自公司成立(2000年12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同时要求由原告和原告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公司自公司成立(2000年12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帐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但被告银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因为李某之前担任公司法人期间导致公司多次涉诉,且不同意原告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导致原告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银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该公司自公司成立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李某在被告指定的地点查阅、复制或在原告李某在场的情况下,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二、被告银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该公司自公司成立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李某在被告指定的地点查阅或在原告李某在场的情况下,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原告作为被告银川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有权查阅、复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故对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资料的请求,金凤区法院予以支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已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书面请求后未答复,现原告起诉要求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原告李某作为被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有权向公司请求行使其股东知情权,在有限责任公司未举证证实股东的查阅行为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股东只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才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权,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
    因股东行使知情权要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具有专业性,没有专业人员的辅助,普通人通常难以独立完成,因此公司法解释规定,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这既是有效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亦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应系公司法设置知情权条款以保障股东权利的应有之意。
    为防止案外人通过查阅资料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受委托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辅助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不当行使知情权造成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    责任编辑
☆ 金凤区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金凤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金凤区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金凤区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金凤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金凤区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