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陈某乙系兄妹关系,二人曾于2012年12月借给一位朋友共六十余万元用于购买罐车。后友人因病去世,欠款尚未偿还,友人遗孀韩某某与二人对账后出具借条并签字确认,但并未偿还借款。陈某甲兄妹二人诉至金凤区人民法院,要求韩某某偿还六十余万借款及一万余元利息。因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关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韩某某亦对该笔借款予以确认,法院判决韩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案件生效后,韩某某未履行义务,陈某甲、陈某乙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干警及时联系韩某某解决案件,韩某某也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配合。她表示自己暂时没有存款可以履行义务,但名下有一套住房可变卖,请求法院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限自行处置住房。本着“善意执行”的工作理念,执行法官将相关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并强调变卖过程处于法院监督之下,由法院控制变卖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这一执行方案。4个月后,韩某某将住房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顺利解决。
法官释法:何为“善意执行”?2019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要求法院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在确保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执行措施要适度、合理、必要,尽量降低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指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如果法院直接对韩某某的房产采取司法拍卖措施,周期较长,诉讼成本较高。韩某某积极配合法院工作,自行处置涉案房屋,由法院监督变卖过程,控制变卖款项,最终履行了法律义务。在当事人双方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善意执行”最大限度地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