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局长,您好,我们是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需要你们的协助!”8月25日早上九点刚一上班,2名外地法院执行干警匆匆来到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李建民局长办公室向他请求协助。
原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执行案件,经查询,执行干警发现涉案车辆出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同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起执行案件涉案2辆车也在金凤区,渝中区法院遂委托南岸区法院,由南岸区法院干警赶往银川,请求金凤法院对3辆涉案车辆予以协助执行。听完南岸区法院执行干警汇报,李局长第一时间与执行指挥中心及负责调警同志进行沟通,指派三名经验丰富的执行法警配合南岸区人民法院执行。
两院执行干警经短暂沟通后,先行来到金凤区福州北街某小区,找到了第一辆涉案车辆,核对车辆信息无误后,立即为该车辆张贴封条,同时与车辆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涉案车辆实际控制人到达现场后,拒不配合执行干警扣押涉案车辆,经两家法院执行干警悉心释法,最终其交出了涉案车辆钥匙,并配合法院执行干警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随后,在另一涉案车辆停放小区,干警们扑了个空,未能找到该车辆。干警们随即前往第三辆涉案车辆停靠地点——宁夏某物流园地下车库。
到达现场后,干警们找到了涉案车辆,联系了该车辆实际控制人,其到达停车场后情绪非常激动,向执行干警出示其“合法”取得涉案车辆相关材料。干警们查看材料后告知车主其购买的此辆车系抵押车辆。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系该车辆的抵押权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干警耐心解释下,该控制人最终同意法院依法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措施。
此时已临近下班,金凤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再次接到南岸区法院执行干警协助执行请求,表示发现第二辆车行车轨迹。金凤法院再次组织得力干警,前往涉案车辆行驶区域。晚上七点半左右,成功将第二辆涉案车辆扣押,至此,金凤法院协助南岸区法院执行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金凤法院执行法官表示,异地执行因信息不足、人力物力有限等,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题之一。此次成功扣押涉案车辆,是金凤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通力合作的结果。在今后执行工作中,金凤法院将继续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天下执行是一家”思想,与更多兄弟法院建立健全协助、联合执行工作机制,节约司法资源,形成执行合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奋力迈进。
金凤法院执行法官也想借本次执行提醒广大群众:购买抵押车辆有法律风险!本次协助外省法院扣押的三台车辆均系抵押车。抵押车一般是指为了担保债务,而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车辆。抵押车辆看似经济实惠、价廉物美,但其背后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因此在没有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情况下出售抵押车的,转让属无效行为,无法对抗法院的执行。此外,大多数抵押车都经过多次转手,来路不明,可能为盗、抢车辆,公安机关可能将其作为赃物追缴。如果购买者明知其系盗抢或涉犯罪车辆却仍然购买,其行为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