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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工程丨金凤区法院:快速、高效、实质解决受伤劳动者“烦心事”

  

    “感谢法官的耐心调解,我才能这么快拿到赔偿款,我可以安心回老家休养,不用来回奔波了。”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张大哥表达了对法院干警的感激之情。
    该案是一起因工伤赔偿引发的纠纷,张大哥在工地干活时被重物砸伤,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了伤残等级和停工留薪期。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张大哥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支付,也没有为张大哥安排岗位继续工作。张大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主审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对该两案合并进行了审理。
    开庭前,主审法官注意到张大哥系外省来宁务工人员,考虑到其受伤后经济困难,且通过审查双方的起诉状、查阅前期仲裁的结果,主审法官认为双方有调解基础,于是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针对双方就仲裁裁决分别提出的起诉理由,主审法官求同存异,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张大哥老家所在地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宁夏,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老家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其工伤待遇各项赔偿。主审法官为其详细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其工伤待遇应适用的标准作了具体分析。在法官的耐心分析下,劳动者对原来的计算标准不再坚持,同意作出让步。就用人单位提出的部分医疗费与工伤无关的意见,主审法官告知劳动者补充了相应证据材料,并对医疗费的支出进行说明,在对医疗费进行详细核实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出的医疗费数额再未提出反对意见。对于双方其他的争议点,法官也一一进行了分析说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逐项释法明理,双方对工伤待遇赔偿的金额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当场支付了部分赔偿款。调解结束后,张大哥非常激动,表示自己本以为需要来回宁夏多次才能处理完纠纷,没想到一次就解决了,而且当场就收到了部分赔偿款。
    该案的调解,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帮助受伤的劳动者尽早拿到赔偿款,解决了劳动者受伤后经济困难的窘境。近年来,金凤区法院始终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处理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始终。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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