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金凤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审判与执行
以案释法|租赁摊位后仅使用一天可以直接退租吗?

  
    “我租了以后就用了一天,能不能退掉啊?”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涉摊位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原告租赁摊位后,仅使用一天便提出退租,他的诉请可以得到支持吗?

【案情速递】

该案中,李某欲租用某商场夜市摊位用于个体经营,其与管理夜市摊位的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王某联系协商后,口头约定租赁摊位一个月,并当场向王某交纳摊位租金2500元及押金1000元,王某收款后向李某出具收据一张。但李某在租用摊位仅一天后,不想继续承租,后再未使用该摊位,并与王某协商退租事宜。王某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退还李某已交纳的租金及押金,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租金及押金。

该案庭前调解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认为其出租摊位并收取租金系履行职务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法官遂联系到管理公司,经过法官组织调解,管理公司同意当天退还李某租金2250元及押金1000元。收到退款后,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释法】

一、李某和王某的口头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李某系与管理公司达成了口头租赁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二、李某使用一天便要求退租,是否构成违约?

李某租赁摊位仅使用一天后不想继续承租,认为其只使用一天,相应地仅需要向管理公司支付一天的租赁费就可以解除合同,但管理公司依约将摊位交付给李某使用,已经履行其合同义务。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一个月,李某随意要求退租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如管理公司不同意协商处理,李某的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尤其是涉及摊位租赁的案件,双方签订的合同往往非常简单,有些甚至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仅有口头约定。正是因为协议签订的随意性,承租人租赁使用后悔约,扔下摊位一走了之的情形较为常见。如果双方因争议诉至法院,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守约方利益,法院不会轻易将合同“一解了之”。故法官在此提醒,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务必要慎重考虑,如果草率定约后又不愿意继续履行,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能面临即使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已交纳的租赁费也无法退还的不利后果。

来源:    责任编辑
☆ 金凤区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金凤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金凤区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金凤区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金凤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金凤区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