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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例丨指定监护人 护佑少年的你

  
     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金凤区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让社会公众能从典型案例中受到教育,提升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营造尊重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法治氛围。
    基本案情:
    出生于2012年的小朱刚满12周岁,在他不满两岁时,他的母亲不幸离世,他的父亲也在他11岁那年病逝。小朱的祖父也已去世多年,他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且没有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小朱学习、吃饭等生活成长的基本需求,之后小朱便一直和自己的祖母共同生活,由祖母花某照料小朱的日常生活起居及其他相关事务。为更好地照顾小朱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和保护小朱健康快乐成长,其祖母花某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其作为小朱的监护人。小朱的外祖父母对指定花某为小朱监护人均无异议,小朱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亦同意指定花某为小朱监护人,小明个人更是表达了愿意由奶奶担任监护人的意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花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考虑到小朱一直与花某共同生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确定花某为监护人将不会改变小朱的学习生活环境,也更有利于为小朱创造安定的生活条件,保障小朱的健康成长,遂金凤区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花某作为小朱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系其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这属于监护权的自然取得。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要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取得监护权。
    本案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专业精神、法治力量、司法温度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又一生动实践。本案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由于小朱的父母均已离世,外祖父母没有经济能力,小朱在日常生活中由祖母照料,小朱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同意花某作为小朱的监护人。同时考虑到小朱作为被监护人,已经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意思表示能力,因此,为了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审判人员前往小朱家中与小朱进行亲切交谈,询问小朱成长及学习生活情况,了解他的真实想法。综合分析后,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花某作为小朱的监护人,让小朱在法律上有了依靠,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真正做到了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全面的司法保护,以法治力量护航未成年人成长,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司法防线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有效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让每一位未成年人都茁壮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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