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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丨被告人陈某拐卖儿童案

  

    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金凤区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让社会公众能从典型案例中受到教育,提升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营造尊重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法治氛围。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被告人陈某将其侄女陈某某委托给其照看的陈某某的女儿张某某(2011年12月出生)以2.5万元的价格贩卖给陕西省延川县的苗某某、石某某夫妇收养,所得赃款被陈某全部挥霍。同年5月,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公安分局民警将被贩卖儿童张某某安全解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得赃款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拐卖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及当庭悔罪态度等,根据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遂依法作出被告人陈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买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严重侵害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导致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衍生许多次生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近些年来,我国针对此类行为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策。1979 年我国将拐卖人口编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四十一条,刑罚最高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时拐卖所针对的对象为所有人,还未根据性别和年龄将妇女儿童进行特别保护。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共同对拐卖人口法律相关问题作了解答,清晰地界定了此类犯罪的定义、手段以及所针对的对象,统一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暴力胁迫、欺诈、利益引诱等方式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家庭安定和社会稳定。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设置拐卖妇女、儿童罪,没有去掉拐卖人口罪,此时两罪并存,并且提高了刑罚,最重刑档可到无期徒刑和死刑,伴随附加刑罚金和没收财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设立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行为正式入罪。2008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买方市场,遏制高发势头,从源头治理此类犯罪,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个人包括单位,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2013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进一步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直至死刑。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法治中国建设水平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检察机关等多方联动、多措并举,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绝不姑息,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人们也对此类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处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罔顾道德、藐视法律,犯拐卖儿童罪,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不让一起犯罪恶行逃脱法律制裁。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到拐卖妇女儿童对被害家庭的破坏、对社会稳定的破坏,以实际行动共同参与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行动中,为保护妇女儿童群体合法权益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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