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讼主张要求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屡见不鲜,实务工程领域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问题多有疑问,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建设工程专业合议庭法官参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相关法条及理解与适用,整理以下热点问题分析探讨,以飨共勉。
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有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实际施工人甚至农民工等个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指向非常明确,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基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人相对单一,即指建筑法规定的建设单位,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只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外,勘察人、设计人基于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不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但在总承包模式中,合同约定设计费甚至勘察费应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而且与一般工程价款同时结算、同时支付,承包人就可以就相关费用主张优先权。监理人所依据的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因为也不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
已完成部分建设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停工,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一情况下,承包人是有可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对未完工、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主要理由是基于: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来看,工程完工并经竣工并不是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先决条件,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承包人即对未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二、未完成的工程在一定条件下也具备物的独立特性,未竣工工程在现代民法理论中也被列入了物权客体,民法典也规定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担保制度解释也明确了在建工程抵押的问题,所以在法定抵押权的角度,也无法限制标的物必须是已竣工的建筑工程。三、根据工程款的不同类别,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发生于工程的不同阶段,既可能发生在工程竣工之后,也可能发生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又可能发生在工程停工过程中,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限定于竣工工程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四、特别是在因发包人的资金问题等发包人自身问题而导致未竣工的情况下,否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既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障承包人工程款债权,尤其是劳动者工资的立法目的相悖,也于理不合。五、从建设工程款的支付要求看,法律、司法解释对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强调的是工程质量,而非合同效力、工程竣工与否等条件,所以,对于未竣工的工程,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享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且基于承包人工程价款的性质,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行使优先受偿权是否必须以合同有效作为前提条件?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承包人行使优先
受偿权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实践中是有一定争议的,但主流法律观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建设工程领域特有的资质与招标投标管理要求,导致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较为普遍,若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限定为合同有效,会导致大量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落空。二、建筑市场上,承包人整体处于弱势地位,缔约是否遵守招标投标程序、是否选择有资质的承包人,决策权主要在发包人一方,如果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授偿权的前提条件,不仅无助于缓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多发的现状,甚至可能形成负面激励。三、无论是对建设资质的要求还是对招标投标管理的要求,根本目的是要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防止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道德风险,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条件,而不应以合同是否合格做限制。四、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视为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给付请求权而设立,二者的成立条件应当相同,否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功能可能会落空。五、从现行法律规定文义来看,也无法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必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六、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来看,一项重要的制度价值就是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常见的情况下,如果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享有权利的前提,会影响农民工工资权益保护。
但是,对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是有所限定的,范围上应为因承包人的资质、未遵守特定的程序等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无效合同范畴时发包人对承包人投入所支付的款项。其他情形导致的合同无效,比如,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但建设工程为违章建筑,发包人无法取得承包人所投入的财产,也无法实现工程价款的折价、拍卖等程序,承包人此时享有的是向发包人主张对其投入赔偿损失的权利,而非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那么当然就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需要考量的是,承包人所主张的是否是工程价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