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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法官提醒:外卖骑手小哥,请注意安全!

  

在今天这个数据经济时代,依托互联网平台产生了大量新业态从业者。点外卖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态,外卖骑手小哥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在给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有的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危险行驶,给骑手自己和路上行人、车辆带来安全隐患。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外卖小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

案情速递

2022年9月,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外卖小哥小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22年9月26日9时许,小王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小区路口处摔倒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1万余元,经交警大队认定小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小王构成十级伤残。据此,小王认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共计6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约定保障期间为骑手排班表时间范围内及上下班期间,但本案无法证实外卖小哥小王系在送餐过程或在上下班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速递

2022年9月,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外卖小哥小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22年9月26日9时许,小王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小区路口处摔倒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1万余元,经交警大队认定小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小王构成十级伤残。据此,小王认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共计6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约定保障期间为骑手排班表时间范围内及上下班期间,但本案无法证实外卖小哥小王系在送餐过程或在上下班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作为外卖小哥小王的雇主,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故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之间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案涉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难点为小王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小王发生交通事故时虽不是在送餐途中,但从平台的排班表可以证实安排小王在10:30-13:30期间送餐,而小王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当天的9:10前往公司上班的途中,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故小王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物流公司投保的骑手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小王所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赔偿标准为32500元(650000元×5%),外卖小哥小王主张的医疗费10094.8元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限额5万元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外卖小哥小王主张误工费13500元,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标准每天150元,结合外卖小哥小王受伤程度,酌情支持90天,计算为13500元。外卖小哥小王主张的营养费,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标准每天50元,外卖小哥小王实际住院5天,计算为250元。以上金额合计56344.8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外卖骑手群体不断壮大,大多平台经营者都会为骑手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但这些新业态从业人员如何保留证据成为他们维权路上的关键一步,因此外卖骑手在上下班及送餐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更借此案提醒广大外卖小哥:遵守交通规则,平安才能幸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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