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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工程丨“总对总”诉调对接获点赞

  

“谢谢你们的调解,让我们公司的一大难题这么快就能解决。”近日,受金凤区人民法院委派,宁夏中小企业协会人民调解中心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获得企业当事人的“点赞”。

案件速递

2023年10月1日,宁夏某设备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签订《电梯(扶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设备公司为服务公司一项目的15台电(扶)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维保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维保费用为70000元/年,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第六个月缴费50%,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缴费剩余50%。合同签订后,设备公司按约定为涉案项目电梯提供维保服务,服务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向设备公司发告知函,因服务公司结束涉案项目整体物业服务,要求终止履行电梯维保合同,设备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实际结束维保服务。

自设备公司提供维保服务至结束维保服务期间,服务公司未支付任何维保费用,设备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遂将该服务公司诉至金凤区法院。

面对面调解解纠纷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案件法律关系较为清晰,如果本案能够调解成功,涉事企业应该能更快地拿到维保费用。在“总对总”多元解纷框架下,金凤区法院与宁夏中小企业协会人民调解中心委员会联动配合,选派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接收到案件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双方诉求及合同相关约定,经初步了解后,为了让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握手言和,调解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线下面对面调解。经过多轮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约定年底付清款项。

该案件的调解成功,体现了宁夏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与金凤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作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促进纠纷快速、高效、低成本化解,“法院+企业”的调解模式,将企业的纠纷化解在前端、化解在萌芽,降低了纠纷对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影响,实现了双赢多赢的效果。

下一步,金凤区法院将持续挖掘“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潜力,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水平,推动形成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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