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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金凤法院法官以案释法:你了解居住权吗?

  
     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其物权编之用益物权分编中设置了“居住权”一章。那么,什么是居住权呢?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定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基于合同约定而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用益物权。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将用具体案例向您释明什么是居住权。

案例一:王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住房一套,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由李某抚养,婚后购置的房屋归王某所有,但为了让女儿继续在居住地附近的学校上学,王某同意李某及女儿可以继续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女儿中学毕业。王某和李某的约定既分割了财产,保障了女儿的居住权,女儿不因双方离婚而影响继续就学的权利

案例二:老周与现任老伴都是二婚婚前老周自己购置了一套住房结婚十多年来现任老伴对老周无微不至照顾,让老周十分感动。随着老周年纪越来越大,为了不让现任老伴在自己百年之后居无定所,老周立下遗嘱约定其婚前购置的房屋由其儿子继承,但现任老伴对老周婚前购置的房屋可以居住至其死亡。老周通过遗嘱的方式为现任老伴设定的居住权,既维护了子女的继承权,也让现任老伴有了一个居住保障。

综合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居住权具有保护特定身份当事人的价值取向。居住权的设立,为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实现了也为离婚、继承、赡养等家事纠纷的处置提供了新的思路。法官在此也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一、居住权设立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对于生活中的居住权权利人应主动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登记。

二、在房产交易的时候,不仅要查看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租赁等情况,还要查看是否存在“居住权”,以免发生买房但却无法入住的情况。

法条链接: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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