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王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住房一套,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由李某抚养,婚后购置的房屋归王某所有,但为了让女儿继续在居住地附近的学校上学,王某同意李某及女儿可以继续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女儿中学毕业。王某和李某的约定既分割了财产,也保障了女儿的居住权,让女儿不因双方离婚而影响继续就学的权利。
案例二:老周与现任老伴都是二婚,婚前老周自己购置了一套住房。结婚十多年来,现任老伴对老周无微不至地照顾,让老周十分感动。随着老周年纪越来越大,为了不让现任老伴在自己百年之后居无定所,老周立下遗嘱约定其婚前购置的房屋由其儿子继承,但现任老伴对老周婚前购置的房屋可以居住至其死亡。老周通过遗嘱的方式为现任老伴设定的居住权,既维护了子女的继承权,也让现任老伴有了一个居住保障。
综合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居住权具有保护特定身份当事人的价值取向。居住权的设立,为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实现了也为离婚、继承、赡养等家事纠纷的处置提供了新的思路。法官在此也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一、居住权设立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对于生活中的居住权权利人应主动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登记。
二、在房产交易的时候,不仅要查看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租赁等情况,还要查看是否存在“居住权”,以免发生买房但却无法入住的情况。
法条链接: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