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金凤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审判与执行
【以案释法】儿子向父亲借款,儿媳应否共同偿还?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儿子儿媳离婚期间,公公老马一纸诉状起诉向儿子儿媳索要借款52万余元。借条上没有儿媳的签字,儿媳主张对此事也并不知情,这笔借款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案件简介

小马与小王于2008年2月结婚。2018年5月4日至2021年8月6日期间,小马向其父亲老马借钱,老马通过银行账户向小马共计转款523000元。小马给父亲老马出具了《借条》一张,并载明借款均用于小两口家庭消费。2021年4月,妻子小王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小马要求离婚。公公老马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小马及小王,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上述借款。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对于借款人与出借人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考虑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及是否实际提供了借款,老马向儿子小马转账支付借款,儿子小马出具了借条,且双方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均无异议,可以认定父子之间确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是,对于儿媳小王来说,公公老马未向其支付过借款,小王也未向小马出具过任何借款凭证。在老马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小王与其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要求小王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小马与小王虽然系夫妻关系,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考量借款凭证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另一方对借款是否进行了追认,同时还需考量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本案中,原告老马向法庭提交的《借条》系被告儿子小马单方出具,并无儿媳小王签名。小王当庭陈述对此事并不知情,并举证以证实其与小马的收入足以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对是否需要借款存疑。可见对于上述借款,儿媳小王事后也并未予以追认。原告老马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小马的转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开支所需。综合全案,无法认定52万余元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老马要求小王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判决作出后,老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    责任编辑
☆ 金凤区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金凤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金凤区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金凤区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金凤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金凤区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