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调解处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当庭履行。在该案中,法官未制作调解书,而是以双方及审判员、书记员签字的调解笔录作为结案依据进行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甲某与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某将自己拥有的一套房屋租赁给乙某,租赁期限2021年7月至2024年7月。2023年1月,乙某因自身原因不予继续承租房屋,但在搬离房屋时不慎将房间的门、锁、墙壁造成轻微损坏。甲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某承担解除合同违约金及将房屋恢复原状,如果无法恢复原状则赔偿相应损失。
案件处理
审理中,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初步了解案情,庭前询问双方对本案的处理意见。被告乙某表示愿意承担解除合同违约金,并认可在搬离房屋过程中造成了损坏,但其担心如果无法修到原告满意的程度,双方会再起纠纷。原告甲某表示房子是新装修的,因被乙某损坏的门、锁、墙壁等问题一直未解决,为了保护现场导致房屋至今无法正常出租。交谈间,原告甲某忽然情绪激动,指责被告乙某不守诚信又不爱惜房屋,质问乙某是否是故意为之。庭审气氛一时较为紧张。
面对突发的紧张局面,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双方存在分歧,但原告主张均在合理范围内,被告自知理亏,双方尚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主要是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法官遂针对这个攻破点,耐心释法、劝解,最终经过“背对背”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被告当庭向原告赔付4500元及诉讼费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承办法官告知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记录在案,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双方均表示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由双方签字、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虽然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是结案的证明文书,但当庭履行的部分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所以不是所有的调解案件都有调解书。需要注意的是,因涉及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
法条链接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