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甲某驾驶汽车途径丁字路口掉头时,与对向乙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了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处理后认定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某车辆受损严重,产生了四万余元的车损以及拖车费,双方对维修项目等产生争议。在乙某一方投保交强险项下赔付2000元后,乙某拒绝赔偿剩余损失。甲某苦于修车费用之高昂,多次电话联系乙某,但乙某拒接电话。甲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综合商业险,在乙某拒绝赔偿的情况下,甲某遂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某赔付后,将乙某诉至法院。法官在对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组织原、被告双方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进行了质证,通过法官的说理释法与耐心沟通,乙某认可了赔偿金额,并与保险公司对保险代偿款的赔付达成调解意见。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简言之,就是在遇到应由对方负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逃逸、没有能力赔偿、保险公司拒赔或者投保额不足,受损方可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至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省去了其与第三方维权的时间和诉讼等成本,降低了损失。
“代位求偿”的条件与范围:
一、代位求偿不适用于人伤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车损、施救费等),且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上限;
二、交通事故中代位求偿需被保险人投保了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肇事方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从肇事方处得到赔偿或得到的赔偿不足,被保险人申请前未以任何形式放弃索赔的权利,且申请后需将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