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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一方隐瞒精神疾病的婚姻是否可以撤销?

  
        结婚前,丈夫未向我告知他患有精神分裂症,我最近才知道,我请求法院撤销我与他的婚姻关系!

“两姓联姻,一堂缔约,良缘永结,匹配同称。瓜瓞绵绵,尔昌尔炽……”

无数新人怀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美好愿景步入婚姻,但如果一方在结婚前隐瞒自己身患精神疾病的事实,这样的婚姻该何去何从?

案情示例

2020年,小美与小明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其后共同生活期间,小美得知小明婚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遂以小明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自己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小明的婚姻关系并对其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小明所患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综上,法院审理认为,小明在婚前患过精神分裂症,按照医嘱仍需服药控制,故应当视为患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小明未能举证证实其婚前有向小美告知过自己的患病情况;小美自知道后至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因此对小美提出撤销其与小明婚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民法典》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小明在婚前未将自己患过精神分裂症的情况告知小美,侵犯了小美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还判决小明向小美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本案所涉及的可撤销婚姻情形,属于民法典新增内容,既保障了结婚当事人对于对方身体状况的知情权,也保障了身患重大疾病人群的结婚自由权。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前向对方如实告知,让对方充分了解知情后作出是否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婚姻的长久建立在缔结婚姻的双方彼此坦诚、初衷良善、相互认可的基础上,愿您坦诚相待,祝您获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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