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丁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因经营周转需要,2020年7月向丁某发送微信消息:先给我转几万过来,卡号****,王某,某银行银川分行。当日,丁某将其银行贷款10万元向张某指定案外人王某账户转账5万元,并微信回复张某:到了,5万。三天后,丁某又将其银行贷款向张某指定王某账户转账5万元,并向张某发送微信:5万我都给你转过去了!你说你开业用钱!
后张某与丁某对两笔借款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一张,因张某未按约还钱,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以及借款人张某是否应当偿还该借款。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本案中原告自认并出示证据证实其向被告出借的10万元借款资金来源为银行信贷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双方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的非自有资金出借就是该法条中所列明的一种显著情形,该情形不以是否存在营利目的为要件。不同于传统民间借贷,信用卡、花呗等一些金融贷款方式的出现,在便利我们生活的同时也使得民间借贷展现出一种新形式,即通过套取上述金融贷款额度的方式对额度内资金对外出借,这种新形式一方面使得出借人处于贷款的不确定性状态,另一方面不利于金融贷款体系的稳定,因此即使签订欠条或借条,也因违反法律明确规定而认定为无效。
法官提醒
出借资金时要谨慎,记得索要欠条或借据,避免通过无记录的现金进行交易。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方式存在较高法律风险,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出借人将面临着逾期还款、征信问题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