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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论事丨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展示微信证据

  
 

 

微信作为一种主要交流媒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与以往互留电话以备后续联系不同,当下,微信可视、可写、可读、可储的优势逐步显现,更多人逐渐青睐于通过互相加个微信进行私人社交或者工作沟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发生时常会伴随着事出紧急、不具备留下书面凭证的情况,通过微信简单沟通后进行资金转账就成为当事人款项往来的一种方式。由于微信信息是电子数据,依赖于互联网、计算机、手机存储等各种专业载体,易丢失、可篡改,民事纠纷中常存在当事人对微信沟通的内容曲解或断章取义,事后不能落实合同履行而带来风险。

一、微信证据作为电子证据的特点

(一)记录数据的载体不同。微信证据的保留介质主要是电子存储设备,如手机、iPad、电脑等,书证物证的介质基本为纸张、胶片或物理实物。

(二)展现数据的方式不同。微信证据是电子数据,需要借助电子设备,如手机、计算机等呈现播放;书证物证以纸张或实物呈现。

(三)客观程度不同。微信基于电子设备存在篡改可能且难以发现,书证难修改且易留痕。

二、微信证据进入庭审要满足的条件

微信沟通以文字传递最为基础和典型。一个完整的微信聊天,除了微信系统默认记录时间外,也会储存沟通的原因、过程、结果,这些正是民事诉讼中对证据要求的常见要素形式。

(一)一般微信记录

一般微信记录要满足有效证据的条件,需要在原始媒介上妥善保存,完整截屏内容并打印签名,最后通过以书证或物证的方式进入庭审。

(二)微信语音聊天记录

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进入庭审时,首先要按程序保管储存语音的电子媒介原件和记录,其次要将语音转换成文字打印后由当事人签名提交给法庭。

(三)录像、录音等微信小视频

记录了合同签订过程或者当事人磋商过程的微信小视频需要将原始载体妥善保管,并不经任何剪辑将该微信小视频直接刻录,这样能够展示原始影音记录历史场景、人物、音频,是比较有力的证据。

三、在庭审中正确展示微信证据的方式

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方式、范围等直接决定了这个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明力。但是,实际诉讼中很多人并不熟悉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程序,诉讼时仅提供打印件或电子截图,常常无法证实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所以,诉讼参与人如何正确向法庭展示微信证据以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呢?

(一)使用保存微信记录的原始设备载体登录微信

首先要打开通讯录,展示双方个人信息“备注的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性象征的内容,必要时展示对方朋友圈发布的照片或生活记录截屏,锁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其次进入微信通信对话框,从上到下展示原始对话生成的信息:文件、图片、音频、视频、附件,发红包内容及其金额记录,转账支付等重要信息应当展示相关链接内容;最后是属于语音对话记录的,应当反映完整的对话过程,并转换成文字书证进行举证,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剪辑,要完整性提供。

(二)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不能随意选择删除

电子数据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删除设备上的记录,会导致法庭无法核实原始载体,削弱证据证明力,证据不被采信的风险增加。根据手机或电脑等终端只能删除不能添加微信聊天记录的特点,必要时法庭会要求双方出示各自终端聊天记录进行对比,验证完整性和真实性。

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展示微信证据为例,当事人须以原始设备真实、完整提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上对借款要求有利息的,利率要在法律保护范围内;若通过微信沟通借款,然后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可提供银行交易记录证明事实和身份,免去微信双方身份确认的麻烦;若仅通过口头达成借款意向,直接通过微信或银行卡转账的,除了提供转账明细外,还需提供借款时在场的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证言。转账记录有备注信息的,最好能够提供“借款”等字样的备注。

总之,微信的存在让人们交往生活更为便利,认识微信证据、了解微信证据,才能在风险实际发生时保留微信证据、展示微信证据,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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