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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以借款为由要回?

  

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为了增进感情转账、互送礼物,经济往来在所难免,且通常情况下不会对转账性质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情侣分手后因转账发生纠纷,那么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能否以借款为由主张返还呢?

案情速递

8月12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情侣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男方起诉女方偿还恋爱期间的借款。法官借此案例向大家普法,同时提醒恋爱中的情侣:即使是自愿为“真爱”买单,也要切记保持理性。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小美称与小帅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小帅向其转账的款项属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及赠与,且在双方恋爱期间,自己也向小帅转款二万余元。为了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将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进行详细核对,并告知双方,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的转账行为应当根据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综合判断,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也应考虑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道德风俗以及各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按照日常生活规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务赠与或者日常生活的消费支出,比如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符合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额转账等,应当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最终,经过法官析理,小美表示愿意返还小帅部分转账,小帅也同意作出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美一次性返还小帅一万五千元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这起因恋爱引起的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很容易发生无偿赠与、共同支出以及民间借贷等情形,但三者的法律后果却各不相同。如果是无偿赠与或是正常生活消费的转账红包,其中一方不能主张返还。至于情侣之间的转账是否构成民间借贷,要以双方是否达成借款合意以及借款是否已经实际交付为认定标准。因此,恋人之间的转账如果没有赠与的意思,又怕签订借款合同而破坏双方感情,那么在转账时要表达明确,并要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便于日后产生纠纷时向法院展示以证实主张的事实。

在此也提醒大家,恋爱期间的情侣通过转账、发红包等方式来增进情感的情况较为普遍,但感情破裂时,因恋爱期间的各种经济往来而引起纠纷的案例也时有发生。金钱可以用来表达爱意,但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感情浓厚时向对方转账更应考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最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心生悔意产生纠纷,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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