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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还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金凤区法院行政庭法官以该案例向您普法。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22年5月入职甲公司,担任财务岗位,甲公司按月向周某支付工资。2023年2月,周某向甲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载明:…由于个人原因,经深思熟虑后决定辞职。2023年3月,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六千余元。仲裁委驳回了周某的该项请求。周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以及具体计算方式。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的,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周某2023年2月向被告甲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由此可以证实周某系因个人原因辞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原告周某请求被告甲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六千余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周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该案现已生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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