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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判决生效,让我们通过这起案件,一起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21年,张某在某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工作地点在某商业中心,但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也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2月和7月,某公司分别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两笔工资,2022年4月某公司向张某出具《员工离职结算单》,载明张某的工资标准,确定其离职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该结算单上有某公司经理张某的签字,并加盖某公司公章。2023年5月,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该委经审理后出具仲裁裁决书,确认某公司与张某之间于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某公司表示,其公司2020年11月才成立,张某并非其聘任人员;张某虽在某中心工作,但并非受其公司聘任,不受其公司管理与支配,双方之间无劳动合同、无工资支付记录;此外,张某工作的某商业中心由某商业公司及某餐饮公司运营管理,所得收益由丁某即某商业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支配管理。因此,某公司认为其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确认某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也就是说,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须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三个要素。本案中,张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及员工离职结算单等均属能确定与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凭证,证实张某工资发放及工作内容均受某公司管理,综上这些证据,法院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某公司与张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认定。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书面劳动合同详细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障等关键内容,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守法意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积极按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广大劳动者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遇到自身权益被损害的情况时,注重保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证据,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关切,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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