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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形成劳动关系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

  

“老板,我都入职满一个月了,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呀?”“不着急,再等等……”劳动者入职新单位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怠于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该怎么办?能否主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跟随法官,通过金凤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郑某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职期间甲公司未与郑某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2月至3月,甲公司安排郑某至乙公司项目工地上班,期间工资由乙公司支付。2023年4月,郑某回到甲公司上班,继续从事原来的销售工作。2023年6月,郑某以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该月月底正式离职。郑某在职期间多次要求甲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2023年8月,郑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在不服该裁决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郑某自2022年7月入职甲公司,并在入职后接受公司的管理,服从公司岗位调动等有关工作安排,提供劳动,且根据郑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查明,郑某从事A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可以认定郑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外,未签订劳动合同并非郑某意愿,其可证明自己曾多次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却屡遭公司拒绝。最终,金凤区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向郑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坚固桥梁。它不仅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双方提供了清晰的行为准则,还确保了劳动者在付出辛勤劳动后,能够获得应有的报酬与福利。然而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是不合法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漠视与侵害。

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后,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免引发劳动纠纷。劳动者在入职后,务必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当发现自己的权益受侵害时,保留相关证据,寻求专业帮助,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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