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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劳动争议纠纷:超时效 失权益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明确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十分重要。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超过一年诉讼时效而被驳回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官借此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面对劳动纠纷时,必须严格把握时效节点,及时行使权利,以免因超时导致权益丧失。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张某入职某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工地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项目未继续开展,2022年2月21日该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张某提交辞职报告,2022年4月,张某向某投资有限公司发送辞职信,次日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社保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某投资有限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保至2022年3月。张某2022年2月21日后再未到岗上班。2023年12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4月1日工资、补缴2022年4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及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等。该仲裁委以张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张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张某于2022年2月21日后再未到岗上班,2022年4月14日向某投资公司提出辞职,并于2022年4月15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自2022年2月21日已实际解除,张某于2023年12月7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已过一年仲裁时效,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向某投资公司主张过权利或者向劳动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其不能获得权利救济。同时,某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仲裁时效提出了抗辩意见,法院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劳动仲裁的有效时效对于维护劳动秩序的稳定具有关键作用。对于劳动者而言,及时了解并把握时效规定,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履行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并避免因时效问题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法官提醒:在劳动争议中,各方当事人应更加注重时效问题,确保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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