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微信沟通向对方预先转账支付部分钱款,且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笔款项为定金,后期租房事宜未达成一致,那之前支付的款项能要求对方退还吗?金凤区人民法院以相关案例为您答疑解惑并提醒广大群众:祖国语言文字博大精深,口头语音约定歧义多取证难,订立约定要以书面合同为准。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张某欲承租吕某的营业房,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约定年房租为6.4万元,张某分2次先后向吕某转账共1万元。后双方沟通中产生纠纷,未能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张某未向吕某支付下剩款项,吕某也未向张某交付房屋。张某遂起诉要求吕某退还已支付租金1万元。吕某称双方在微信语音聊天时,曾提到张某支付的1万元系定金,张某违约在先,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不应退还定金。
法院判决
金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由此可见,定金的设立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致的约定和实际交付两个条件。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在微信中沟通租房事宜,在张某交付给吕某总计1万元时,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反映出双方对张某交付的钱款的性质约定为定金,也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就定金进行了约定。此外,吕某称双方口头约定了定金,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仅凭张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向吕某发送语音中有“ding金”“ding钱”内容,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设立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的合意。在张某与吕某未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吕某占有该笔款项已无正当理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要求吕某返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在张某向吕某交付钱款时并未就案涉10000元是否系定金进行过明确的协商,仅在之后沟通产生矛盾协商退款时在微信语音聊天中夹杂提到“ding金”“ding钱”字样,既不能看出双方有设立定金的合意,也无法确定是定金还是订金,故吕某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不予退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如需设立定金,首先,应当就设立定金事宜进行明确的约定,定金的金额也应当予以明确;其次,定金合同在定金交付时才能够生效,并非约定即生效;最后,要区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则不可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