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王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王某因急需用钱分两次向张某请求借款。基于对王某的信任,张某用其支付宝蚂蚁借呗平台借款10000元和30000元,合计40000元,出借给王某。双方约定每日利息3元(日利率0.03%);借期届满,张某多次要求王某偿还借款,但王某一直拒不偿还。为了不影响自己征信情况,张某自行向支付宝蚂蚁借呗平台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884元。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2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加强释法说理,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条文,讲清利害关系,释明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亦属无效,故不支持张某主张该笔借款利息的诉求。最终,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于2024年12月30日前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007元,共计41007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案中,张某通过贷款平台贷款后将个人所贷款项转借给王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王某应返还张某借款40000元。调解中张某陈述其因为向银行偿还贷款支付了利息2884元,对该损失王某自愿承担1007元,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还款协议。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亲戚朋友或同学等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平台等贷款后,再将款项出借他人,并非以自有资金出借,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所形成的借款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而对于转贷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此外,出借资金时需要谨慎对待,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借贷双方应明确约定借贷条款、了解对方经济状况、保留借贷凭证并合理催收,如因借贷行为引起纠纷,协商未果后可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