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小到去超市购买油盐酱醋,大到车辆房屋的购买与出售,都是一种买卖行为。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在未约定利息、付款期限的情况下进行货款结算,买受人欠付货款的,出卖人起诉时能否向买受人主张利息?一起来看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至2022年4月期间,王某多次通过微信与刘某进行沟通,并从刘某处采购鸡精、味精、辣椒面等调味品。后双方通过微信进行了对账,确认在2022年4月14日王某尚欠刘某货款3000元。刘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货款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原告根据双方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其支付货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对付款期限和利息未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被告应当予以支付,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本案原告的诉请,2022年4月14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00元,故被告还应当以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法
“诚信为人之本”,诚实守信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经济活动中的基石,对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诚信原则更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卖双方更应讲究契约精神,基于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