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如果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笔者谨以生效案件为例,向您剖析释法。
案例速递
2023年12月某天,周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小区西门口,与门口道闸杆、防护杆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造成车辆、道闸杆及防护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500元。经鉴定,被告人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45.3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因涉本案中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周某被行政罚款二千元。
2023年12月下旬,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被告人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周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提出以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周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然而,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被告人周某开庭时辩称,自己的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周某还称自己喝酒开车、发生事故回家后,和丈夫吵架又再次喝酒,因此提出对血液检测结果有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辩解试图推翻定罪依据及从重处罚情节,在庭审中既不认罪也不认罚,最终以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一审中推翻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其行为不再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不能依法从宽处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认罪认罚不是戏言,是否“从宽”也要以观后效,如果不能真诚悔罪认罪,还处心积虑逃脱制裁,最后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从宽”变成“从严”。
法官释法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如果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如果被告人对于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实质上被告人是推翻了之前的认罪认罚,在这种情况之下,案件就无法再适用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也就是说,该案不能再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应当依法作出无罪的判决;如果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案件的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作出裁判。
二、如果被告人对于检察院的量刑提出了异议,也就是说被告人对于量刑建议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如果被告人此时能够提出相应的理由且法院认为这些理由成立的话,法院会要求检察院进行量刑调整。如果检察院同意调整量刑意见,并且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院调整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的,法院会采纳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如果检察院不同意调整量刑意见,或者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意见仍然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明显不适当的,法院会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特别说明
针对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却反悔、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主流观点认为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处理,理应回归标准化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201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