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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借条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能获支持吗?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日常生活中,为督促借款人还款,双方经常会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等违约责任。对于民间借贷中的违约责任,法律对其上限做了明确约定,如果借条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对于超出部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速递

2023年8月23日,石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张某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石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石某为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张某与出借人石某为朋友关系,张某于2023年8月23日向出借人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3年10月22日止,到期归还本金。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且每日支付借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借款人承担出借人追讨借款所支付的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后,石某仅偿还部分款项,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石某诉至法院,要求石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向被告出借借款本金10万元的事实,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因被告在借条中承诺借款期限至2023年10月22日,借款期限现已届满,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案中,双方在借条中对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超过部分,法院依法将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调整为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3.8%(3.45%×4)计算。后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13800元,并按照年利率13.8%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与借款人虽约定了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但无论出借人是主张其中一项、两项还是一并主张,最终结果都要受到法律规定上限的限制,即总计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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