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的有效时效是劳动者的“维权红线”。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者争议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在职期间的销售提成,但未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仲裁时效已过,法院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法官借此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面对劳动纠纷时,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有效地维权,避免因对仲裁时效的认识不足或超时,而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5年5月入职某咨询公司,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周某工资由基本工资及提成构成。2023年7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2024年11月周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咨询公司支付其提成,但仲裁委员会以周某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后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咨询公司支付其销售提成。
某咨询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首先,其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发放方案》中规定,“若未完成其公司任务,其公司不支付预留佣金;如在项目结案时辞职(主动或者被动)离开公司的,预留提成部分不予返还”,此方案已经销售人员讨论签字无异议后执行,周某也充分知悉绩效考核方案的所有内容且其主张的提成与实际不符;其次,周某的诉请已过仲裁时效。周某离职时间为2023年7月,周某主张的提成系工资的组成部分,其于2024年11月才申请劳动仲裁,早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主张某咨询公司支付其提成,某咨询公司对周某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且提出周某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周某诉请的销售提成属于劳动报酬,根据上述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周某于2023年7月与某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周某未举证证实其从某咨询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向某咨询公司主张过权利,或存在其他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至其2024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时早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因仲裁时效已过,故驳回了周某的诉请。
法官提醒
该案中,周某在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理应获得劳动报酬,但其在离职后未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主张自己的权利,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维护。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离职后因索要工资、经济补偿等发生劳动争议,进而需要提起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时,务必高度注意仲裁时效期间,避免因时效问题致使自己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