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金凤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审判与执行
以案释法丨跑得了“庙”,跑不了“和尚”:主体可注销,责任不消失

  

   近年来,健身房、生活美容、理发店等服务行业以办理会员卡、储值卡、项目套餐等形式预收预付款的经营模式愈发普遍。该模式在便利消费者、盘活商家经营的同时,也衍生出大量预收费用后擅自闭店、经营者失联、公司注销逃债、服务承诺落空等民事纠纷,成为群众维权痛点、司法治理难点。

   当消费者面对“关店人走、钱货两空”的情况时该如何维权?预付的款项是否就此“打水漂”?针对此类预付式消费乱象,金凤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明确裁判导向,强化责任追溯,切实做到“主体可注销、责任不消失,店铺能关门、经营者躲不掉”,破解消费者维权困境。

典型案例:美容店关门注销,消费者状告经营者

    2025年1月,张某在某新媒体平台上看到某美容院的拓客广告,当天向该院经营者转款6800元,购买面部及身体护理美白项目共计68次,办卡后接受服务21次。2025年8月起,张某欲继续接受服务时,发现该店处于关门状态,门上贴有“老板家中有事、暂停营业”字样。至今年2月,张某再次前往查看时,发现店铺已被转让他用,并从网上查询到该店铺已办理注销登记。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并返还未履行的服务费用4700元。

   经法院查明,该美容店于2024年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经营者为李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2025年11月,该美容院办理注销登记。

法院裁判:主体可注销,责任不消失

    金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营的美容店以预付式消费模式办理面部、身体护理美白项目卡,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

   原告依约预支付了服务费,但李某经营的店铺却于合同 约定服务期限届满前注销,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被告李某作为该美容店的经营者,应当对美容店债务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服务费4700元。

法官说法:诚信履约是法定义务

   消费者预付费用,目的在于获取长期、稳定的服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其自身原因(如歇业、注销)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余额。本案中,张某尚有47次美容项目未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跑得了“庙”,却跑不了“和尚”。诚信履约是法定义务,闭店跑路、恶意逃债必将承担法律后果。妄图通过“换马甲、关店铺、销公司”逃避责任,最终不仅要返还预付款,情节严重、涉嫌诈骗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责任编辑
☆ 金凤区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金凤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金凤区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金凤区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金凤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金凤区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