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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用人单位合并重组,劳动者工龄不得“清零”

  

    企业合并、重组、业务划转后,新单位能否以“成立时间在后”为由否认此前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会不会因此“归零”?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明确答案:用人单位合并、分立、业务划转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关系依法由承继单位承继,工龄不得简单“清零”。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1年入职甲公司。2006年,甲公司与其他单位撤并,组建乙公司前身,后更名为乙公司,甲公司撤销。2019年,乙公司将业务、人员、资产及债务等整体移交某有限公司承接,某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自入职后长期连续在原岗位工作,工作地点未发生变化。

    后李某请求确认其与甲公司及某有限公司在2001年至2002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有限公司辩称,其法人主体资格始于2019年,案涉期间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且与乙公司分属不同主管系统,不存在组织或权利义务上的承继关系。乙公司辩称,其2006年尚未成立,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成立于1996年;2006年,甲公司与其他单位合并组建乙公司前身,后更名为乙公司,甲公司撤销;2019年,乙公司将管理事权、财产、人员、债务等移交某有限公司承接。李某所从事的业务及人事管理由甲公司依次变更为乙公司,直至2019年由某有限公司承接,某有限公司亦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工资表、社会保险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单等证据,可以证实其2001年至2002年在甲公司工作,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某有限公司已承继相关劳动关系权利义务,故李某诉请期间的劳动关系应由某有限公司承继。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某有限公司在2001年至2002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即某有限公司承继该期间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企业合并、分立、业务划转,不是简单的“公司换名字、换主体”,而是涉及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依法承继;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继续在原岗位、原地点工作,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由新用人单位承继。新用人单位不能以“成立时间在后”“与原单位分属不同主管系统”等理由,否认已经实际承接业务、人员、资产、债务及劳动合同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但是,若劳动者主动离职后再入职,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承继情形,工龄不合并计算。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业务划转时,应依法做好劳动合同承继、工龄连续计算、社保衔接等工作,不得以主体变更规避用工责任。劳动者应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证据,发生争议时依法维权。新用人单位承继劳动关系后,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工龄、经济补偿等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清零”工龄。

    用人单位“换马甲”,不等于工龄“清零”。依法承继劳动关系,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企业规范用工、诚信经营的应有之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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