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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关于评选驻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提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质量和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决定开展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驻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条件和禁止条件
    (一)申请条件
    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有良好业绩和纳税记录,已入选自治区高院《宁夏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愿意承担法院指定的网拍辅助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自愿向我院报名。
    1.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与所承担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报名时须提供相关场所、设备的照片或视频);
    3.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法律、估价、摄影、视频剪辑、VR拍摄及制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固定工作人员;
    4.设有客户服务中心,能够提供24小时免费咨询服务;
    5.建有服务监管软件平台,能够完整保存现场勘验、电话(网络)咨询、引领看样、拍品交付等信息资料,能够全程留存及存档保存,能够与淘宝、京东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后台同步数据对接,后台数据能够实时接受人民法院监管;
    6.出具勤勉履职、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干预当事人选择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不得强制要求或者变相诱导竞买人购买代缴税费、代办贷款和过户等业务,接受人民法院管理监督和依法承担责任等内容的书面承诺;
    7.提供具备履职能力、条件和依法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
    8.具有人民法院要求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条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网络辅助机构名单库且不得报名: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近亲属的配偶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2.同一名单库中不得纳入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外省人民法院除名的;
    5.其他不得纳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情形的。
职责范围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性工作范围如下:
    1.调查拍卖财产权属证明、他项权证明、租赁及实际占有、物理现状、质量瑕疵、交易税费、欠缴税费等情况,负责记录、资料收集、档案整理等事务性工作;
    2.制作能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状况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
    3.草拟《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书材料、并提交执行法官审核;
    4.将经法院审查后的拍卖公告、材料调查表、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资料上传司法拍卖平台并对拍卖财产信息进行公开宣传,根据拍卖财产的特点向社会公众推介拍卖信息;
    5.接受咨询(电话、现场咨询),宣传网络司法拍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辅导竞买人参与竞拍,引领看样等;
    6.协助法官或者执行人员办理清场、搬运、破锁等工作;
    7.对需要进行保管、运输、维护的拍卖财产,协助法院办理财产清点登记造册、移交和联系运输、保管机构;
    8.委托法院安排的其他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
报名方式
    1. 报名时间:2024年1月15日至1月19日(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逾期申报的,不纳入本次评选范围。
    2. 报名地点: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68号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8室。
    3. 现场报名:报名采取现场报名。邮寄报名资料、转交报名资料、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电话报名等方式均无效。
    4. 咨询电话:0951-4018050,18795081994。
报名材料
    1.申请表(见本公告附件1);2.承诺书(见本公告附件2);3.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4.本机构在银川市范围内营业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协议(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需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取得或签订);5.从业人员情况,需提供缴纳社保人员名单和证明(社保需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缴纳);6.与所承担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包括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计算机、打印机、无人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录音电话、VR拍摄器材等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7.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法律、估价、摄影、视频剪辑、VR拍摄及制作等事项的专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及资质、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社保需在2023年9月1日之前缴纳);8.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人员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全程留痕和相关材料建档保存制度,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办理的流程细则及监管方面的制度,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人员上岗前业务培训、保密教育等方面的制度;9.辅拍机构履职案例(本项内容包含的图片和视频资料制作成光盘,按照顺序排序,视频时长不超过5分钟;其他材料按照本公告综合评审的内容按顺序装订成册);10.在信用中国平台打印的信用信息材料;1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入围其他地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证明资料、获得行业奖项情况等资料);以上材料需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现场报名时需提交一份纸质件(需同时提交包含上述材料内容的电子资料),所交材料作为资格审查和综合评测评分的依据。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收取报名资料后不再退还,报名截止后不再接收任何资料、不再接受任何材料修改。
评选程序
    本次评选工作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实施。评选入库数量定为5家(若实际报名机构数低于5家,最终入库机构数量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报名机构数量确定)。本次评选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评选委员会按照评分规则,对入围机构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入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在3日内完成复核
监管与考核
    (一)执行法院有权对本次入选机构进行全程监管,查看现场或查阅相关制度、资料。执行法院接到举报电话的,有权要求辅助机构作出情况说明,并调取相关资料,经查证属实的,执行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对该机构除名;(二)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每年对辅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态度、作风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靠后的辅助机构,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案件或者移除辅助机构名单库;(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1.不符合入库资格和条件的;2.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的;4.将受托工作转包或分包的;5.提供的辅助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6.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的;7.不充分披露拍卖财产信息,诱导意向竞买人购买调查服务的;8.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参与、变相参与、代为竞买与其提供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9.向竞买人就委托协议范围内工作收取费用的;10.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诱导竞买人购买代缴税费、代办贷款、过户等居间服务的;11.不服从执行法院监督、管理的;1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等;13.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人员在受托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和意向竞买人财物或者吃请的;14.自愿申请退出名单库的;15.其他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其它未尽事宜,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纪律监督
    本次评选网拍辅助机构工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接受监督。本次评选网拍辅助机构工作全程接受本院督察部门监督,并将依法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处理。凡在本次评选网拍辅助机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监督举报电话:0951-4018099(本院督察室) 
    附件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4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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